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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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5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合理引導交通需求,規范停車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及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特種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
公共停車場 , 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永久性和過渡性公共停車場 。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等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內施劃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泊位 。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需求調節、高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發展智慧停車,緩解停車矛盾 , 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 , 適度滿足剛性停車需求,加強交通樞紐、醫院、旅游景區、大中型商貿場所等公共活動場所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統籌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監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
第八條 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并在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協助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 , 結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中心城區范圍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機動車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配套駐車換乘公共停車場等內容 。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 。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報批 。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城市停車發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按照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或者增建機動車停車泊位,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 , 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四條 在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大型公交站場等可以實現駐車換乘公共交通的場所 , 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換乘公共停車場 。
換乘公共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電子信息數據處理及接駁等系統,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 , 設置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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