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最新


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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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推進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提升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單位和人員:(一)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二)具有大連市城鎮戶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 。(三)具有大連市城鎮戶籍,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 且按規定已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 。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管理 。
第四條建立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 , 多種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等相結合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
第五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經辦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
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險工作 。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 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繳費標準如下:(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 。用人單位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的基數繳納 。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在職職工人數為基數繳納 。(二)在職職工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 。職工月工資總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的基數繳納;超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數 。(三)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6%繳納 。(四)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第九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
第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制度 。具體如下:(一)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后,在我市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須滿10年及以上 , 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5年及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上述規定,屬于單位欠費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欠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屬于其他原因的,由參保人員按照退休時上月繳費基數(無上月繳費基數的,以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2004年1月1日前退休的,按照2004年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和6%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躉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一次性躉繳的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 。(三)社會保險法實施時 , 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及職工,起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不得晚于社會保險法的公布實施時間,即2011年7月1日 。凡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 應按基本養老保險的起始繳費時間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起始繳費時間 , 最早起始繳費時間為2002年4月1日 。(四)市本級單位在職職工2004年1月1日之前和靈活就業人員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其他區市縣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時間,按照各區市縣市級統籌時確定的時間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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