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最新( 四 )


【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最新】第三十九條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和藥店有權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 。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可自主選擇本市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就醫、購藥 。
第四十一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轉診、轉院的,應嚴格遵守轉診制度 。市級統籌區域內由低等級轉往高等級醫院,應自負住院起付標準差額部分;由高等級轉往低等級醫院,不再自負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轉往統籌區域外住院治療的,須由統籌區域內最高等級醫療機構提出轉院申請,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方可異地轉診、轉院治療 。符合異地轉診條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異地轉診手續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比例適當提高 。
第四十二條參保人員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需在5個工作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符合急診、急救條件 , 但未在規定時間辦理備案手續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比例適當提高 。
第四十三條參保人員辦理治療型家庭病床由經治醫生提出建床申請,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治療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時間為2個月 。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采取總量控制、項目結算、定額管理、年終平衡相結合的方式 。也可實行付費總額控制下的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單元付費等復合付費方式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在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和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按期及時撥付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協議管理醫療機構撥付周轉金 。
第七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 ??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財政預算 。
第四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
第四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 , 并定期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報告 。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 。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應當編制基金預算調整方案 ?;痤A算調整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 ,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聯合報市政府批準 。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
第五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做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踞t療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
第五十二條建立對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考核 。
第五十三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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