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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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省政府令第122號)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與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并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內容) 。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職業技能以及勞動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劃分 , 明確女職工禁忌從事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 。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項:
 ?。ㄒ唬┍鏡ノ皇粲諗?FONT style=>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ǘ┍鏡ノ皇粲諗?FONT style=>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ㄈ┍鏡ノ慌?FONT style=>工勞動保護制度;
 ?。ㄋ模┧郵賂諼?FONT style=>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
 ?。ㄎ澹┧郵賂諼壞鬧耙擋》闌ご朧┖痛觶?
 ?。┐郵陸喲ブ耙擋∥:ψ饕檔睦投? ,應當享有的適當崗位津貼;
 ?。ㄆ擼┓傘⒎ü?、规章规定应祩鋴擢女?FONT style=>工的其他事項 。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ㄒ唬?FONT style=>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ǘ┒云淥?FONT style=>工種的女職工 , 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 。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
第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ㄒ唬?FONT style=>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ǘ?FONT style=>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ㄈ┰誒投奔淠誚脅凹觳櫚模?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ㄋ模┗吃?FONT style=>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 , 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
 ?。ㄎ澹┗吃?FONT style=>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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