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二 )

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 , 從其約定 。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ㄒ唬┥?,享?8天產假 ,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 , 延長產假30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 , 增加產假15天;
 ?。ǘ┗吃?FONT style=>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
 ?。ㄈ┗吃新?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 , 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
 ?。ㄋ模┗吃新?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
 ?。ㄎ澹┗吃新?個月引產的 , 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ㄒ唬┦敵惺瀆壓芙嵩蛘吒賜ㄊ質醯?,享?1天的假期;
 ?。ǘ┓胖沒蛘呷〕齬誚謨韉?,享?天的假期 。
第十四條 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 ,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 ,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ㄒ唬?FONT style=>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ǘ?FONT style=>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ㄈ┦敵欣投ǘ畹?,减蓛唶娄劳动量?
 ?。ㄋ模┟咳綻投奔淠謨Φ卑才?FONT style=>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第十七條 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
第十八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 , 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ㄒ唬┲貧ń估投∷隕諾墓嬲輪貧齲?
 ?。ǘ┛乖し籃橢浦剮隕諾慕逃嘌禱疃?
 ?。ㄈ┨峁┟饈芐隕諾?FONT style=>工作環境;
 ?。ㄋ模┏┩ㄍ端咔潰?及時處理并保護當事人隱私;
 ?。ㄎ澹┰し籃橢浦茍耘?FONT style=>工性騷擾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 , 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用人單位依托社會專業機構建立托幼機構 。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ㄒ唬┪郵陸喲ブ耙擋∥:ψ饕檔吶?FONT style=>工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承擔檢查費用 , 書面告知檢查結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ǘ┟磕曛遼侔才?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對年滿35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
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內進行健康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 , 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在女職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