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學法減分政策細則(附官方原文)


上海學法減分政策細則(附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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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公安部出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工作規范(試行)》 , 實施“學法減分”政策,機動車駕駛人可通過參加網上學習考試、現場學習考試、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三種途徑減分 。此前已在湖南、甘肅、廣東、浙江等部分地區試行 。2021年12月,上海已證實納入試點范圍 。政策原文如下 。
上海學法減分政策細則(附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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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 , 推動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 , 制定本規范 。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并達到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二)在上一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三)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
(七)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按照其最高準駕車型參加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
第三章 學習與考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并申請考試,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并申請考試 。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課程由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內容包括:
(一)交通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
(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
(四)常見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辨識;
(五)安全行車常識;
(六)高速公路駕駛常識;
(七)惡劣天氣和復雜道路駕駛常識;
(八)文明駕駛常識;
(九)防御性駕駛知識;
(十)緊急避險常識;
(十一)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十二)其他相關知識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寫交通安全文明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材,制作教學片,納入學習內容 。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不同準駕車型分別設定相應的學習和考試內容 。
第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庫按照全國統一題庫為主體、各地自主題庫為補充的方式確定 。各級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補充的考試題數量,不超過考試題目總量的百分之二十 。
第二節 網上學習和考試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學習考試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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