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學法減分政策細則(附官方原文)( 三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的監督管理 。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對在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中,收集、處理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 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 , 對舉報投訴的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
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中參與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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