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間中山市東區企業復工規定( 二 )


(一)主體責任 。企業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實施企業向社區承諾、員工向企業承諾制度,切實加強風險管控 。企業不執行有關疫情防控要求,影響疫情防控大局,造成疫情傳播擴散及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將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企業將面臨被強制停業整頓、停產處罰 。不符合規范要求導致出現疫情防控重大風險或出現確診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業,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
(二)防疫責任 。不得安排有疫情發生地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和未經過14天隔離觀察期,防疫部門未評估解除醫學觀察的員工上崗 。如有新員工入職,必須對近兩周的行程以及接觸人員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落實晨檢和健康申報制度,確保員工入廠前要測量體溫,工作期間全程佩戴口罩,出現發熱、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者,帶好口罩后立即安排到醫院發熱門診就醫(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有疫情發生地居住史、旅行史和接觸史的員工,則應立即對其單獨隔離,同時向所在社區、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如有員工隔離觀察,需每天將隔離觀察情況上報,并做好后續管理和照顧員工生活 。避免員工聚集用餐,公共場所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詳細記錄 。
(三)社會責任 。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全力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嚴格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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