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貸款管理辦法出臺,銀監局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三 )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最新的農村精準扶貧政策-人民網
4農戶建房貸款管理辦法可以貸款的,但農村自建房貸款主要以建房貸款為主,如果想要辦理銀行抵押貸款的話,必須擁有房屋產權證,而且銀行還會根據房屋出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其他價值等方面進行考察 。
5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之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 。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后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 。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采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 。對于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后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后臺崗位,實行前后臺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準、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準則、監督方式等 。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并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 。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并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 。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 。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 。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 。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 ***,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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