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貸款管理辦法出臺,銀監局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四 )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 。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 。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情況 。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 。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并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 。有效借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準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制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采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 。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 。采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范頂冒名貸款問題 。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于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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