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最新賠償標準 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三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一般傷情
1、醫療費:【30條3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0條4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交通費:【30條4款】【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食宿費:【30條4款】【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康復性治療費【30條6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32條】【國家規定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工資、福利:【33條1、2款】【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護理費:【33條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
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4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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