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寫的什么( 五 )


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后果的 。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
5.《藥品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本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屬于假藥、劣藥;
(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后果;
(五)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后再犯;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
6.《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于假藥、劣藥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后重犯的;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7.《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且隱瞞事實,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記錄、憑證以及醫學文書等資料,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
8.《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九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生產,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配備專門質量負責人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監督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
(三)藥品生產企業未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履行藥品出廠放行責任;
(四)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藥品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控制的記錄和數據不真實;
(五)對已識別的風險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無法保證產品質量;
(六)其他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情形 。
9.《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兒童化妝品,或者在兒童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四)因化妝品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化妝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
10.《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處罰幅度的上限從重處罰:
(一)屢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難監督檢查或檢定的;
(四)后果嚴重、危害性大的;
(五)轉移、毀滅證據或擅自改變與案件有關的計量器具原始技術狀態的;
(六)作假證、偽證或威脅利誘他人作假證、偽證的 。
11.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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