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成商標轉讓講解 一手商標轉讓案例

搶注商標后
轉讓給原權利人
【現成商標轉讓講解 一手商標轉讓案例】還構成惡意囤積嗎?
來聽聽法官怎么說
案情簡介
原告某貿易商行獲準注冊了第25515429號“Maviret”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 后第三人某公司向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宣告訴爭商標無效的申請 。

現成商標轉讓講解 一手商標轉讓案例

文章插圖
第25515429號“Maviret”商標
2019年12月10日 ,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 , 原告在多類商品及服務上注冊了五十余件商標 , 其中包含“graboplast”、“joon”、“Amtrust”、“翻閱”、“Skytap”、“herbol”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商號及標識相同或相近的商標 。
訴爭商標“Maviret”與第三人在先“MAVIRET”商標相同 , 且原告亦未提交訴爭商標標識系其獨立創作完成的證據 。原告作為一家貿易商行 , 對相關聯行業內的商號或標識理應知曉 , 其上述注冊申請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 , 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標、商號的故意 , 該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 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 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故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
2019年12月10日 , 原告與第三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提交了商標轉讓申請書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商標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2020年3月13日 , 訴爭商標轉讓公告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 ,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法律分析
本院認為 ,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該條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與商標注冊秩序、管理秩序 , 防止不以使用為目的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 。
根據本案證據可知 , 原告在多類商品上注冊50余件商標等事實 , 各方均無異議 。同時訴爭商標與第三人具有較強獨創性的在先“MAVIRET”商標相同 , 原告亦未提交訴爭商標標識系其獨立創作完成的證據 , 其行為難謂其正當 。
雖然訴爭商標現已轉讓至第三人名下 , 但不能改變訴爭商標注冊的惡意性 。據此 , 可以認定本案原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 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故對原告的主張 , 本院不予支持 。訴爭商標在被訴決定作出時已經提出轉讓申請 , 并不影響被訴決定認定 , 也不影響本案審理結論 。
法官說
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積商標、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注冊商標 , 不僅會對商標注冊秩序產生沖擊 , 亦會影響有正當注冊需求的市場主體依法注冊商標 , 增加其注冊商標的成本 , 損害不特定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大量惡意申請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權利標識、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 極易引發商標異議、商標爭議乃至行政訴訟 , 會消耗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 造成嚴重的社會資源浪費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即使惡意商標申請人將商標轉讓給他人 , 也不能因此將申請惡意商標的行為正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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