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鏈家a張強「天津鏈家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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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有國有土地證的現房,買賣存在哪些風險呢 這種房子將來能拿到房產證嗎你可以找這個律師問問??!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余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產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張強訴稱:2015年12月5日,我和沈偉志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訂金協議書及居間服務合同,由我購買沈偉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訴爭房屋,房屋價款和家具家電、設備設施等總價325萬 。當日我向沈偉志支付了15萬定金 。當我根據合同約定在2016年1月27日向沈偉志交付首付款時,沈偉志要求提高房價同時拒絕了我付款的請求,之后沈偉志便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
我認為我們雙方所簽的所有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沈偉志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照法律規定沈偉志應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所以我起訴到法院要求:1、沈偉志繼續履行合同,并在判決之日將訴爭房屋交付給我,在判決生效之日協助我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2、沈偉志承擔因違約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所增加的個人所得稅 。
二、被告辯稱:
沈偉志答辯并反訴稱:不同意張強訴訟請求 。2015年12月5日時候簽訂的買賣合同,時間約定有矛盾,并且只約定了2015年12月28日前我辦理完解押,但沒有約定解押款支付時間,顯失公平應當撤銷 。
補充協議是倒簽的,鏈家和張強簽訂首付款的支付日期是2016年1月29日,并且只約定了房屋的價格,沒有約定解押款由誰來支付,但實際上三方口頭約定解押款由張強在2015年12月30號前支付,補充協議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簽合同時候二手房交易 *** 所得的個稅政策還沒有出臺,如今有違約也是張強違約,因為簽訂合同時約定解押款由張強承擔,因此我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以及定金協議,張強已經支付的定金15萬不退還 。
張強針對反訴辯稱:根據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的約定,還款解押和首付款支付方式以補充協議為準,依照補充協議約定,還款解押時間為2016年1月29日以前,由沈偉志進行還款解押,沈偉志應當在2016年1月30號前向抵押銀行提出申請,首付款時間是2016年1月29日以前,而我在2016年1月29號向沈偉志支付首付款時,沈偉志拒絕接受,并且在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中不存在沈偉志所說的三方口頭約定解押款由我承擔 。沈偉志的反訴沒有依據,我不存在違反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的行為,請求駁回沈偉志的反訴 。
第三人鏈家公司稱:張強的本訴和沈偉志的反訴和我公司沒有實際關系,我們公司僅對房屋買賣過程中的基本事實以及時間節點進行確認 。2015年12月5日,由我們公司居間服務,張強和沈偉志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以及居間服務合同,雙方已經確認房屋價款為325萬,定金為15萬,并且書面約定解壓時間以及首付款支付時間 。
第三人工商銀行崇文支行稱:訴爭房屋在我行辦理了貸款,我行對房屋具有抵押權,如果解押必須償還貸款,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不能買賣房屋 。
三、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訴爭房屋***在沈偉志名下,建筑面積100平米 。2010年10月20日,沈偉志和工商銀行崇文支行簽訂了《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由工商銀行北京崇文支行向沈偉志發放個人房屋抵押貸款80萬,沈偉志一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工商銀行北京崇文支行系房屋抵押權人 。截至2016年7月26日,沈偉志仍有貸款本金74.6萬元沒有償還 。
2015年12月5日,張強、沈偉志和鏈家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三方約定,張強、沈偉志同意委托鏈家作為交易居間人;因本次交易涉及貸款等復雜事宜或手續的辦理,由張強向鏈家公司支付了居間費7.8萬元 ?!毒娱g服務合同》中丙方鏈家處由張三作為經紀執業人員簽字,李四作為經辦人簽字 。同日張強、沈偉志和鏈家公司簽訂了定金協議,三方約定交易房屋為訴爭房屋,建筑面積100平米,房屋所有權人為沈偉志 。張強確認用325萬的總價款購買訴爭房屋,此次房屋買賣所涉及的稅費由張強承擔,張強用公積金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擬定貸款110萬 。張強應當在協議簽署時向沈偉志支付購房定金15萬,并且在簽訂協議后1個工作日內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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