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鏈家a張強「天津鏈家總經理」( 二 )


同日,張強和沈偉志在鏈家公司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張強購買沈偉志名下的訴爭房屋 。訴爭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認為中國工商銀行,抵押***日期為2010年11月13日,沈偉志應當在2015年12月28日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房屋成交價格為150萬,家具家電作價175萬,張強向沈偉志支付定金15萬,具體付款方式和期限約定見補充協議,張強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辦抵押貸款,擬定貸款金額110萬;沈偉志應當在過戶當天在房屋交付給張強;合同履行過程中,張強、沈偉志應積極繳納稅費,雙方具體承擔稅費詳情約定見補充條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張強、沈偉志共同向房屋權屬***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
當日,張強、沈偉志和鏈家簽訂了補充協議,其中約定了沈偉志應當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原貸款機構提交一次性還貸申請,且沈偉志最遲應在2016年1月29日前辦理完解除抵押***手續;張強在2016年1月29日前將首付款215萬元(其中定金15萬)自行交付給沈偉志;張強、沈偉志應當在2016年1月29日前共同前往貸款機構申請手續;張強、沈偉志在批貸后3個工作日內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本次交易設計的稅費全部由張強承擔;沈偉志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沈偉志構成根本違約,張強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逾期履行協議第二條約定義務超過十五日的……
張強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張強構成根本違約,沈偉志有權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逾期履行協議第二條義務超過十五日的 。
在補充協議的其他約定一欄,張三手寫了如下內容:張強、沈偉志約定,由于房子存在出租狀態,所以自雙方過戶當天開始承租合同即轉入張強名下,房租一并交給張強,直到合同結束 。
案件審理中,沈偉志表示2015年12月5日其在空白的補充協議上簽字后,張三表示要求拿回公司蓋章,后沈偉志在2016年1月份去鏈家公司才取回補充協議,因此其只認可補充協議中“其他約定”的內容,其余內容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張強則表示其和沈偉志在2015年12月5日都在補充協議上簽了字,內容也填好了,只差蓋章,當時張三說先拿回公司蓋章,后來自己去鏈家取得補充協議 。
庭審中,沈偉志向法院提交了鑒定申請,要求對《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經法院向其告知,2015年司法部答復字跡形成時間鑒定在行業內屬于難題,*** 還沒有成熟,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因此暫停了筆記形成時間的文書鑒定 。
2015年12月5日,張強向沈偉志支付了訴爭房屋的購房定金15萬 。2016年1月27日,張強在農業銀行的賬戶內存款數額為203萬元 。同日,張強在張三的陪同下找沈偉志支付首付款,但沈偉志沒有接收 。2016年1月31日,張強起訴到法院要求沈偉志繼續履行合同 。
案件審理時,經張強申請,鏈家公司的張三、李四出庭作證,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是同一天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主文和補充協議中的其他約定系張三所填,補充協議的主文是李四所填寫;填寫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時,張強和沈偉志均在場,兩人看過內容后簽字確認 。在2015年12月5日,雙方約定的是沈偉志區解押,首付款支付時間是2016年1月29日之前,沒有約定抵押款的來源 。2016年1月27日,張三陪同張強向沈偉志支付首付款,沈偉志拒收 。沈偉志對證人的證言不予認可 。
庭審中,沈偉志提交2016年1月27日和張強的通話錄音,用以證明對于解押款由張強支付的事情存在三方口頭約定,其在2015年12月28日前多次要求張強支付解押款 。張強對錄音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其表示,錄音的第二段和第八段涉及到解押款由誰支付的問題,但這都是沈偉志的個人陳述,并且兩段陳述包含多個問題,張強對此只有簡單的回答,沈偉志通過這個回答證明雙方對于解押款由張強支付有約定不符合事實 。
張強提交了2016年1月27日和沈偉志、張三的談話錄音,用以證明錄音當天向沈偉志支付首付款時沈偉志拒絕接收,并要求提高房屋交易價格 。王利認可錄音中的聲音為本人,但不能證明其在錄音當天拒收首付款,且錄音是摘錄的 。對此,沈偉志提交了2016年1月27日她和張強、張三的完整談話錄音,張強對其提交的錄音予以認可,并表示其提交的光盤后半部分也有完整的錄音 。
因該房屋還有貸款沒有清償,因此在法院詢問張強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張強表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買賣合同,其有能力代為清償銀行貸款 。為了證明其享有購買資格和履約能力,張強提交了購房家庭填報信息打印件和在農業銀行的賬戶明細對賬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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