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


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四類 。
(1)民事法律行為 。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2)要約 。根據《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3)遺囑 。根據《繼承法》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
(4)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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