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員工勞動合同 酒店員工合同協議書( 二 )


(二)因乙方有如下非過失行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確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公司無法履行 。
此時甲方須提前30日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 。
甲方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確需裁員的,須提前30日向乙方作書面通知 。如甲方在個月重新錄用人員,乙方有優先權 。
(三)因乙方有如下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確定的醫療期內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如為女職工時,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
(四)乙方在以下情況之一,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甲方勞動安全、工作條件不合國家規定,損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4、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報酬;
5、乙方因參軍、升學或經批準出國定居的;
6、屬正常工作調動的;
7、乙方有正當理由,確定不能繼續在甲方工作的 。
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30日向甲方作書面通知 。
十、解除本合同的經濟補償 。
1、乙方違反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和賠償責任 。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甲方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需裁員的,或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雙方協商并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5、乙方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本合同,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同時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另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另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發生傷亡事故,甲方按國家和公司相關文件處理 。
2、甲方如提供給乙方進修培訓費用、住房資助費、戶口調動城市增容費等事項,要求乙方有一定的服務年限,在此服務年限內,乙方離開甲方公司,須按甲方辦法賠償經濟損失 。
十二、違約責任 。
1、甲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乙方受損情況賠償;
2、乙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未經甲方許可,擅自違反勞動合同或自行離職的,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
十三、合同的變更 。
1、在執行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合同時,應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
2、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方可變更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雙方簽字生效 。
3、雙方協商不成的,本合繼續有效 。
十四、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
1、乙方因患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如因需要續聘,甲方應提前1個月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辦理續聘手續;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
十五、調解和仲裁 。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投訴解決;調解無效,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十六、合同的有效性 。
1、本合同的有效性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2、確認本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雙方應繼續履行有效部分 。
3、未列入本合同內容的其他事項,均按企業規章制度辦理 。
4、凡本勞動合同或相關企業規章制度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法律相抵觸的,依國家法律辦理 。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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