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陽泳池發生沖突,家長鬧到醫院,醫生不堪其擾自殺身亡,這件事究竟是誰的錯?

熊孩子背后必然有個熊家長,這下想必兩個熊孩子的家長是徹底蔫兒了!不是喜歡鬧嗎?這下出了人命,我想也該安醫生家屬來鬧騰了吧!安醫生的死亡雖然是自殺,但是熊孩子家長對安醫生的自殺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所以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當爹媽的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早晚有一天,社會會替你收拾他!首先通過新聞可以知道,事發原因是因為:
1、熊孩子在水中嬉戲,傷到安醫生卻拒不道歉,反而吐口水、做鬼臉而且做出侮辱性動作;2、安醫生丈夫看不下去將熊孩子的頭按進水里;3、熊海家長帶人過來對安醫生進行毆打;4、第二天熊孩子家長帶人來醫院吵鬧,最終安醫生不堪其擾,選擇自殺 。從這事件的過程當中至少可以證明:
1、兩個熊孩子小小年紀,就敢對成年女性做侮辱性動作,可見品行低劣;2、其父母事后不僅不道歉,反而帶人毆打安醫生,進一步印證了上梁不正,下梁歪;參考之前百科上的熊孩子的案子,還是需要引述那句話“如果當爹媽的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早晚有一天,社會會替你收拾他!”
其次一個人選擇自殺要么是因為感覺到絕望,要么就是因為憤恨難當 。而安醫生在事后不停的被熊孩子家長和親戚來工作單位進行折騰,可想而知安醫生是滿肚子委屈,但是面對熊孩子家長的耍無賴和蠻不講理,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了 。
熊孩子家長的責任分析刑事上可能存在的責任:
【四川德陽泳池發生沖突,家長鬧到醫院,醫生不堪其擾自殺身亡,這件事究竟是誰的錯?】行為人致人自殺 。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 。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 。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本案當中究竟有沒有存在刑事責任,還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 。但是個人認為之前熊孩子家長到醫院大鬧的行為當中必然存在當眾辱罵的行為,導致安醫生心理壓力過大自殺身亡的,那么就可能上升到侮辱罪 。
不涉及刑事僅僅涉及民事的責任:

本案看似是安醫生自己選擇自殺,并非熊孩子家長直接所為,但是正是因為其無理取鬧侵害了安醫生的名譽權,給安醫生造成了過大的心理壓力,促進了其自殺的行為,所以間接上對安醫生的死亡結果有促進作用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中熊孩子家長到醫院大鬧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安醫生的名譽權,導致其心理壓力過大自殺,那么就應當對侵害安醫生名譽權的行為進行賠償!
最后對安醫生的身亡,深表遺憾!為了這樣沒有教養的熊孩子和家長,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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