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建筑工程勞務費糾紛案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拖欠建筑工程勞務費糾紛案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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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法諺
隨著我國城市化、現代化的推進,建筑行業發展迅速,勞務用工制度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建筑行業從以固定用工為主,逐漸向多元化用工發展,勞務分包制度被大量適用 。但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工程勞務分包規定并不完善,對于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
本期,我們選取了一則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 。下文,我們將予以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
案情簡介一、2013年8月,中石油二建公司先后將尼木加油站維修改造等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科茂勞務公司、科茂建筑公司施工;2014年12月,上述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二、2016年1月,雙方進行工程結算,并簽訂書面結算單,中石油二建公司承諾于5月前全部付清;后中石油二建公司未按期支付,科茂勞務公司、科茂建筑公司遂提起訴訟 。
三、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中石油二建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稱雙方約定了協議管轄法院,且本案存在多個實體法律關系,本案應移送至協議約定的中石油二建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
四、一審法院認為,該協議管轄的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應為無效,作出了駁回中石油二建公司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中石油二建公司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
核心觀點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等 。因此,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發生糾紛的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種同樣應當適用 。
實務分析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施工工程分包現象尤為常見 。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施工分包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專業分包,第二種是勞務分包 。而對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司法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目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
第一種認為,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15條,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屬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關系,因此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圍,不適用專屬管轄 。另外從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來看,勞務分包對象為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應屬于勞務合同法律關系范疇,屬于勞務合同糾紛并非施工合同糾紛,因此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定,而應遵循應訴管轄或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民訴法解釋第28條關于建設工程專屬管轄的范圍,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包括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 。在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在人民法院報發表《關于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中,關于民訴法解釋第28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其認為:“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另外,從合同內容來看,施工單位將施工勞務分包給建筑勞務企業后,由建筑勞務企業承擔施工單位的部分施工任務,即建筑勞務企業實質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部分內容,應屬于施工合同的范疇 。況且合同主體身份地位平等獨立,不具有勞務關系中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不應納入勞務法律關系 。并且,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中往往涉及工程鑒定、勘察等因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調取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 。從法律規定來看,工程勞務分包也受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調整,其實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屬于施工合同的特殊類型,理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外,筆者通過檢索大量案例發現,在實務中,多數法院支持第二種觀點 。
律師建議在實踐中,勞務分包的對象是施工作業,我國法律對于工程施工資質要求較為嚴格,對不同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范圍進行了嚴格的劃分,因此,為了保障勞務分包工程合法有效,承包人應審慎選擇分包企業 。另外,實務中存在許多以勞務分包之名,行掛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之實的現象 。對于勞務分包與非法分包等區分在于是否將某項工程打包進行分包,如提供勞務的同時還要負責主要材料、大型機械等,以此可認為是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掛靠、違法分包等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不僅相關合同可能歸于無效,還可能承擔嚴厲的處罰 。因此,承包人在進行分包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避免因合同無效等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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