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建筑工程勞務費糾紛案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二 )


類案參考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振峰建筑公司與中鐵九局公司、中鐵四局路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轄44號]一案中認為,本案振峰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鐵九局公司、中鐵四局路橋公司支付平齊線茂林至滿漢營段增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解釋第2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惰F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因此,本案確定管轄既要考慮鐵路法院的專門管轄范圍,也要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本案中振峰建筑公司與中鐵九局公司、中鐵四局路橋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為中鐵四局路橋公司所在地即長春鐵路運輸法院,但該約定因違背專屬關管轄的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鐵路沈陽局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茂林站系通遼車務段管轄的車站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地位于平齊線茂林至滿漢營段,屬于通遼車務段轄區 。結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由通遼鐵路運輸法院專屬管轄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華榮公司與海天公司、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管轄糾紛[(2017)最高法民轄終43號]一案中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就海湖新區九號公館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為發包方與作為承包方的華榮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海湖新區九號公館工程屬于建設工程,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與華榮公司在《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中亦明確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因此,該合同系平等主體之間就建設工程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故海天公司主張本案糾紛應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規定,結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關事實和相關規定,認為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確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是正確的 。至于華榮公司是否具有建筑企業資質的問題,對于本案管轄權的確定沒有影響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美達芙公司與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2017)最高法民轄30號]一案中認為,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解釋第28條第2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睂υ擁椛婕暗慕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理解,應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將其總承包工程中的外墻涂料工程分包給美達芙公司,雙方形成的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 。雖然雙方當事人在《外墻涂料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該約定違反專屬管轄原則,應認定無效 。本案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確定工程所在地在長春市,結合案件訴訟標的額,本案應由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管轄 。
法條鏈接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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