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6條第三款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二 )


其次當車輛的所有人與實際支配人不一致時,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以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作為認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準 。具體到各個案件中應在遵循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侵權責任的劃分和不同的案件事實來進行認定 。

對于當事人只起訴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中部分主體的,應向其釋明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當事人堅持只起訴部分主體的,一般情況下予以準許,對不起訴部分,視為放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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