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怎么收費標準 拍賣法實施細則*( 四 )


第六十六條拍賣人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于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多收的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 。物價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以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適用本法 。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 。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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