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爭議案件中的護理費 工傷賠償案例


工傷賠償案例(工傷爭議案件中的護理費)
根據2010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的規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不過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大可能自己派人員進行護理,而是雇請專門的護工進行護理或者由工傷職工的親屬護理
【實務爭點】
對于雇請護工或者由工傷職工親屬進行護理的,護理費要如何確況,《工傷保險條例》沒有進一步說明,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安排護工護理的,按照護理費單據載明的全額確定;由工傷職工親屬護理的,參照當地同期一般護工市場價格確定 。
第二種觀點認為,安排護工護理的,按照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但由工傷職工親屬護理的,則按該親屬實際收入水平確定;親屬無固定收入的,則可參當地同期一般護工市場價格確定 。

【作者觀點】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
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護理或同意職工自己安排護理的,護理費標準按以下情形處理:
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
2.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除外 。工傷職工出院后,如需護理的,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上述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執行,即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3.關于伙食補助費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爭議案件中的護理費 工傷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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