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監督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 )


(一)連續三次無故缺席JISC會議;
(二)不履行JISC成員職責和業主義務,違反管理規約的;
(三)接受業委會、業委會成員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謀取私利;
(四)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或者建筑物代表大會的決定或者決議的;
(五)謀取其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業主大會監督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六)其他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一年以上未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
(八)JISC半數以上會員或者持有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出撤銷會員資格;
(九)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JISC委員的 。
JISC委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JISC未按照規定暫停其職務,并及時要求業委會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職務的,業委會或者持有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可以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并要求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職務 。
該社區超過一半的業主已經書面表達了他們對JISC的不信任,JISC應該全部辭職 。委員會應當在一個月內重新組織選舉產生新的JISC,并報業主大會批準 。
第四章工作原則
第十六條JISC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獨立監管原則 。JISC應履行其獨立的監督職能,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
(二)依法監管原則 。對JISC的監督嚴格按照法律、政策和社區條例進行 。
(3)公眾監督原則 。JISC及其成員應當及時向業主和業主大會(樓委會)報告工作,向業主公開監督過程,接受業主監督 。
(4)聯系業主的原則 。JISC成員要廣泛聯系群眾,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 。
(5)民主原則 。JISC的決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的規則 。一旦組織做出決定,所有成員都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 。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一節會議和通知制度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體成員參加,每年召開兩次以上 。主要內容有:
(一)審查JISC的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報告;
(二)審議業委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
(三)審議業委會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對重大事項形成決議;
(五)研究部署重要督查工作;
(六)研究落實會議決定的實施方案;
(七)研究業委會及其成員書面投訴和舉報的處理意見;
(八)研究落實相關監督檢查計劃;
(九)研究落實其他相關事項 。
第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由監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
第十九條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書面投訴和舉報的受理情況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處理情況,應當向全體業主公開并及時通報 。
第二節投訴和舉報處理制度
第二十條JISC接受全體業主對業委會及其成員的實名書面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 。
第二十一條JISC接受業委會及其成員對下列行為的書面投訴和舉報:
(一)違反社區的《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等規章制度的;
(二)侵害公共利益和業主權利的行為;
(三)違反物業管理和服務職責的行為;
(四)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以權謀私的行為;
(六)其他侵害業主權益的行為 。
第二十二條JISC將對書面實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并實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
第二十三條JISC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分清責任的原則,及時處理書面投訴和舉報 。
第三節行業委員會及成員工作監督制度
第二十四條及時監督業委會的工作,列席業委會會議 。業委會會議紀要和決定應及時發送至JISC 。
第二十五條業委會工作偏離業主利益的,經JISC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請求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委會 。如果JISC半數以上成員認為業委會成員不稱職,可以請求業委會啟動罷免程序 。業委會不啟動罷免程序的,可以直接要求樓委會表決罷免 。
第二十六條JISC有權警告或罷免違規的業委會委員 。因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決策失誤造成JISC半數以上成員給小區業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經濟處罰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將違反者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
第二十七條JISC對業委會工作提出質詢時,應當提出書面質詢,業委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
第二十八條對于JISC定期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業委會應認真落實整改并及時反饋 。
第二十九條JISC每半年定期對業委會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業委會必須認真配合工作 。
第三十條對于業委會聘用的物業管理服務人員,對不稱職、隨意安排、業主意見大、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的,監事會有權要求解聘 。給業主造成較大損失的,監事會有權責令相關責任人賠償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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