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監督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大會監督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履行監督職能,根據《憲法》、《民法》、《物權法》、《各級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南甌名苑第二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本章程 。
第二條JISC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常設監督機構,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監督和評估業委會的工作,并向業主和業主大會(樓委會)報告工作 。
第三條JISC的工作宗旨是充分反映業主的意愿,維護公平正義,確保遵守規定,定期進行財務審計,促進社區良好的公共道德,制止違反規定和侵犯業主權益的行為,讓全體業主真正參與社區重大問題的決策,努力建設和諧舒適的社區 。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4條JISC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委員三人,共五人 。
第五條JISC委員實行任期制 。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
第六條JISC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是物業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組 。,負責專項工作 。
第七條JISC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監管規章制度;
(2)參加JISC和建筑代表大會,列席行業委員會會議;
(三)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四)對業委會簽訂的合同內容和決定進行監督;
(五)聽取和受理業主對業委會及其成員的投訴;
(六)對違反紀律的業委會及其成員進行警告、警告或者罷免;
(七)接受業委會提交的向JISC備案的工作報告;
(八)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
第八條JISC的經費來源于行業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
第三章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JISC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小區物業的產權人或共有人(以產權證為準),是本小區的永久業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品行良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辦事公道,社會信譽好,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三)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欠繳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基金)等費用;
(四)有必要的服務社區的工作時間和一定的組織能力,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本人或者近親屬不在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工作的;非物業管理企業合伙人;不持有物業管理公司股份(從上市公司購買的除外);
(6)無犯罪記錄 。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JISC會員:
(一)業委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
(二)侵害社區公共權益的;
(三)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涉嫌違法違紀,正在調查處理尚未結案的;
(五)不執行業主大會、建筑代表大會和監督委員會的決定的;
(六)長期不在社區居住,履行職責有困難的人員;
(七)經常無故不參加社區公益活動者 。
第11條JISC成員的義務:
(1)遵守社區的規章制度;
(二)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能;
(三)出席監事會會議;
(四)充分聽取和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5)完成JISC交給的任務 。
第12條JISC成員的權利:
(a)對JISC的決定或決議行使投票權;
(二)質疑和制止社區委員會及其成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
(三)批評和制止業委會及其成員有損社區聲譽或公眾權利的行為;
(4)定期對業委會的工作進行綜合監督和評估;
(五)組織開展與監督相關的活動 。
第13條JISC成員的選擇:
(1)經推薦或他人推薦,可以成為JISC候選人;
(2)JISC成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3)JISC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會員選舉或推選產生 。
具體產生程序將按照換屆選舉籌備組制定的選舉辦法執行 。
第十四條JISC委員的職務終止 。JISC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動終止:
(一)不再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向業主大會或者監督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
(三)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在任職期間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在JISC委員選舉過程中,有利益誘惑或承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他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六)隱瞞事實,經查證存在本章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15條JISC成員的解雇 。JISC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ISC應當暫停其職務,并及時提請業委會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職務: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