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內控29條制度規范 財務內控制度


財務內控制度(財務內控29條制度規范)
1.1財務內控制度規范
1.1.1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1.目的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
2.財務人員的管理
1)主管、財務經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主管、財務經理的財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三年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商業連鎖財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有較強的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
2)公司應當根據實際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應收款項的憑證填制工作;
3)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4)財務中心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的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
5)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 。除法律規定和本公司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會計信息;
6)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7)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各項內容,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8)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目,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負責監交,財務主管交接由分管經理負責監交,財務副經理交接有財務經理負責監交,財務經理交接由財務部派人會同監交;
10)出納人員交接必須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同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清查 。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清查;
11)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 。移交清冊上注明:公司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
12)應當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13)會計年度以農歷年計算,以大年初一和大年三十對應的陽歷日期為準,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14)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向公司總部報送虛假會計報表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設專人妥善保管 。
15)在會計核算時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要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正確,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16)記賬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
17)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18)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張原始憑證或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憑證上;
19)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在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根據每一張現金、銀行存款原始單據填制收款、付款憑證;
20)記賬憑證的摘要應用簡明扼要,正確運用會計科目,記賬憑證同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相符、金額一致 。并注明附件張數;
21)應設專人加強對記賬憑證的審核,以保證會計核算的質量,做到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記賬憑證當月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22)已結賬如發現記賬憑證錯誤,應先用負數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內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 。同時再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 。如果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可以將正確的金額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 。調增用正數,調減用負數;
【財務內控29條制度規范 財務內控制度】23)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月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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