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延遲發貨賠付30%申請教程 2020京東賠償規則( 二 )


3.3如商家發貨少件丟件導致消費者要求商家補發的 , 京東將判定商家訂單延遲發貨 。
3.4因商品無貨無法發出 , 消費者不同意取消訂單仍要求發貨的 , 商家應在自京東判責時起24小時內為消費者發貨并提供發貨快遞單號 。
3.5如商家違反了發貨管理規范發貨要求 , 導致消費者沒有收到商品、拒簽商品或者簽收商品后退回的 , 經京東判定為商家責任的 , 消費者可申請退款 , 商家應根據消費者退款申請進行退款 。
3.6消費者因商品發貨后物流信息停滯不更新問題發起投訴 , 如商家無法提供商品下落或停滯原因的 , 京東將判定商家責任 , 消費者可申請退款 , 商家應根據消費者退款申請進行退款處理 。
3.7如商家違反本規范1.2.1導致買家投訴 , 京東判定為商家責任后 , 商家應在24小時內協助消費者轉送商品至消費者地址 , 由此產生的運費由商家自行承擔 。
3.8若消費者因商家違反本規范發貨要求提出賠付申請的 , 由此產生的賠付費用將由商家自行承擔 。
第四章 附則
4.1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的行為 , 發生在本管理標準生效之日以前的 , 適用當時的標準 。 發生在本管理標準生效之日以后的 , 適用本標準 。
4.2京東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標準并向商家公示 。
4.3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 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 本標準已有規定的 , 適用于本標準 。 本標準尚無規定的 , 京東有權酌情處理 。 但京東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商家在京東的任何行為 , 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
4.4本標準于2018年2月7日修訂 , 于2018年2月13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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