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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冀高法執字第10號《關于安平縣法院與江蘇張家港市法院執行同一房產發生爭議的情況報告》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蘇執他字第132號《關于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執行一房產與河北省安平縣法院發生爭議的情況報告》均收悉 。
文章到此就分享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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