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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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人員發放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自住住房(不含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單體車庫)的適用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貸款 。
??第三條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審批公積金貸款,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 。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中心承擔 。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金融業務委托協議 。受委托銀行應當依據協議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并接受中心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先繳后貸、繳貸結合、貸款擔保的原則 。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由受委托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人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人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
??對本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現役軍人配偶、轉業軍人,在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 。
??借款人家庭首套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不得再申請公積金貸款 。婚前公積金貸款次數在婚后合并記入家庭貸款次數,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的公積金貸款次數在離婚后分別記入當事人貸款次數 。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戶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征信情況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規定 , 有按時償還貸款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與中心簽訂按揭合作協議;
??(七)認可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確定的擔保方式;
??(八)中心或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 。貸款數額根據借款人的申請額,結合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家庭情況、還貸能力等計算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貸款金額不高于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
??(二)貸款金額不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三)在最高貸款額度內,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金額實行與其還款能力、繳存余額雙掛鉤,在不高于最高貸款額度內,按以下兩種公式計算的低值確定具體貸款金額:
??a: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個月×還款能力系數×實際可貸年限 。
??b:借款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繳存時間倍數+借款人配偶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繳存時間倍數 。
??上述計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其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只限借款人單方;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首付款比例、最高貸款額度、還款能力系數、繳存時間倍數等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
??第十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并須在未退休前申請貸款 。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在貸款期間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為一年的,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執行 。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到公積金貸款業務網點(含網上)領取、填寫《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連同相關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請 。
??第十三條?中心及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對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評估,通過與借款人面談并結合借款人(含配偶)征信情況,對借款人資格、資信進行審查 , 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
??第十四條?準予貸款的借款人須與中心及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
??第十五條?采用住房置業擔保的,與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采用抵押或質押的,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凍結止付收押手續 。
??第十六條?受委托銀行按照中心的委托要求,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 將貸款資金劃轉到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采取住房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 。
??(一)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房屋作抵押的 , 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的價值以合同價格、相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核定的房屋價格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準;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二)質押擔保 。借款人以銀行存單等作為質物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三)保證擔保 。采用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受委托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皫а哼^戶”采取階段性擔保方式防范風險;
??(四)其他 。集資建房由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 , 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經中心同意可由具有擔保資格的第三方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 。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
??第十九條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的內容及附件,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并就有關內容達成協議 。各方未達成協議前 , 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有效 , 借款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押物應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 , 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從貸款發放的次月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可在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 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償還本息 , 其計算公式如下:
??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期數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 ——————————————
??(1+月利率)還款期數 -1
??(二) 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如下:
??貸款本金
??月還款額= ———— +(貸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月利率
??還款期數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應向中心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提前部分還款時 , 每次的還款額不得低于規定數額 。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在接到中心及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公積金貸款逾期催收后,應立即交付拖欠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金 。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且有保證人的 , 中心及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代為清償的責任,逾期罰金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實行組合貸款的,償還貸款需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實際比例分別償還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保證人違約時 , 中心或其受委托貸款承辦機構根據違約性質、程度、金額可采用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處理: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終止借款人貸款,收回貸款;
??(三)按合同約定收取罰息;
??(四)按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共有產權人和參與還貸人賬戶(含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款 , 償還貸款本息;
??(五)保證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從保證人保證金賬戶中扣款,履行保證責任;
??(六)向法院申請處置抵押物、質押物,處分抵押物、質押物扣除依法交納有關稅費后,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七)將個人不良記錄記入中心失信行為名單,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及其他受認可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八)提起訴訟 。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按《合肥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執行 。
??第二十八條?貸款行為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各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在還貸期間生活困難且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借款人,中心經核實后可酌情幫助重新制定還款計劃 。
??第三十條 本市范圍內各分中心、管理部均按本辦法執行 ,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
【關于印發《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實施 , 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合積〔2018〕4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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