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藝考培訓機構 泰安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招生規定


泰安市藝考培訓機構 泰安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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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規定: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應當明確機構全稱、招生對象、培訓地址、學習形式與時限、收費項目與標準等內容,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在招生過程中,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夸大培訓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學校園(含幼兒園)內或者學校周邊進行招生宣傳或者發放招生廣告,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
【泰安市藝考培訓機構 泰安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招生規定】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須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 主動按照《關于轉發魯教財字〔2021〕12號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的通知》(泰教函〔2021〕98號)要求,接受主管部門的預收費監管措施,實行“消撥同步” 。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應將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 。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 , 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續費的不得早于剩余20課時 。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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