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高齡津貼變更和終止程序


桂林市高齡津貼變更和終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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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和終止程序
一、變更
1、享受生活補貼的高齡老人在即將年滿90周歲或100周歲前一個月 , 需向戶籍所在社區(村)提出變更申請;
2、填寫《桂林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變更申請書》1式3份,提交戶口本復印件(A4幅面)1份,并驗原件 。
3、受委托人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A4幅面)1份,并驗原件;
【桂林市高齡津貼變更和終止程序】4、屬敬老院或福利院代為申請的需提交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A4幅面)1份,并驗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書面證明 。
社區(村)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后在申請人居住地出示3天,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報所在鄉(鎮)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報所在縣(區)(老齡辦) ??h(區)(老齡辦)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內批準完畢 。
二、終止
1、去世終止 。
享受生活津貼的高齡老人去世后,近親屬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老人去世情況告知老人戶籍所在社區(村) , 社區(村)也可自行調核 。
社區(村)在查證屬實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桂林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終止報告書》1式3份(見表3),報所在鄉(鎮)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 上報縣(區)(老齡辦) ??h(區)(老齡辦)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批準完畢,并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該老人生活補貼 。
2、遷出終止 。
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的老人自戶籍遷出本轄區的當月且未提出終止申請的或離開最后居住地后無法聯系之日起滿一年的停止發放生活補貼 。
社區(村)應在查證屬實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桂林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終止報告書》1式3份(見表3),報所在鄉(鎮)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報所在縣(區)(老齡辦) 。縣(區)(老齡辦)應在收件后3個工作日批準完畢,并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該老人生活補貼 。
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生活補貼的人員戶籍再度遷入本社區(村)或與本社區(村)恢復聯系的,需按本方法第4條相關法規,重新申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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