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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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均須提供身份證 , 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戶籍不在本市的繳存職工,在戶籍地購買住房及償還住房貸款的,需提供本人戶口簿 。
第十九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
第二十條 全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危(舊)改還遷房的 , 提供下列憑證:
(一)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危(舊)改還遷協議;
(二)購房發票 。
第二十一條 全款購買存量(二手)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二)契稅完稅票據 。
第二十二條 集資建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集資建房分戶價格表》;
(二)集資建房協議;
(三)付款票據 。
第二十三條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支付費用憑證;住房座落在農村的 , 還需提供村級以上批準建房證明和戶口簿 。
第二十四條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 , 提供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和支付費用憑證;住房座落在農村的,還需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村級以上修房證明和戶口簿 。
第二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借款合同;
(二)貸款償還憑證 。
第二十六條 租住當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憑與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簽訂的租賃合同、房租收據等有效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
租住市場其他住房的無房職工,可憑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對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合同;
(二)加裝電梯的批準文件;
(三)加裝電梯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驗收文件;
(四)裝購電梯的發票及分攤方案 。
第二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資料、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
第二十九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
第三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 。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文書、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
第三十二條 職工參軍、上學 , 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應征入伍通知書或者入學錄取通知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
第三十三條 職工調離本市 , 新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提供調令和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且未在邯鄲市其他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
第三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
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提取申請人為死亡職工配偶、子女、父母的,不再提供財產分割公證書 , 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
【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死亡職工有多個繼承人的 , 提取申請人需親筆簽署承諾書 。承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提取申請人妥善保管,并依法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項,如有其他繼承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主張分配死亡職工公積金權利的,由提取申請人負責處理相關爭議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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