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鄭州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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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傷職工的救治和護理
【鄭州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如何處理?】根據《工傷保險》第四條的法規,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方法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
工傷救治是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 。
工傷發生的現場大多在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承擔及時救治的責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先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受傷較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和治療,確保受傷職工及時得到有效救治 。
02 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等手續的申請和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 第十七條法規 , 職工發生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根據《工傷保險》第二十一條法規,職工發生工傷 ,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在工傷發生或職業病確診后,受傷職工可能正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或行動不便難以親自去辦理申請手續 。此時作為工傷保險“第一責任人”的用人單位 , 就應該為工傷職工及時辦理一系列的工傷手續 。不主動申請、延誤申請、不按法規要求辦理等“失責”行為 , 都會給用人單位和職工權利帶來不利影響,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當然,若用人單位未在法規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
同時 , 根據《工傷保險》的法規,職工還享有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的相關待遇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或往返辦理相關手續的,用人單位要做好相關服務,并提供有效照顧 。
03 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第三十三條法規,職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
04 工傷職工崗位安排及經濟補償
1.崗位安排
根據《工傷保險》第三十六條法規,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
難以安排工作的 ,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
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按法規參保的 ,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要按照《工傷保險》法規,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的,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工傷保險》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法規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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