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公積金提取材料匯總


2022上海公積金提取材料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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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提取材料: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一)職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 提供身份證明;
(二)職工配偶同時參與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及其與職工的婚姻關系證明;
(三)委托辦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關系證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
通過轉賬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提供本人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實名制借記卡 。
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 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職工購買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二)職工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貸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貸前提取憑證等證明材料;不申請貸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的,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等證明材料;已取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產權證的,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等證明材料;
(三)職工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為職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親戶籍所在省份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應當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購房資金來源憑證、戶籍地證明材料等;
(四)職工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職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親戶籍所在省份的,但市公積金中心能夠通過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房屋交易真實性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應當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購房發票、購房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明材料 。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原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或者用地證明、主管部門審批文件、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
職工償還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首次應當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貸款合同、還款證明等證明材料,此后續提應當提供還款證明等證明材料 。
職工提前結清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貸款合同、提前結清貸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
本市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符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條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 , 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等證明材料;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 。無房產的證明信息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方式由市公積金中心集中代為查詢 。
低收入經濟困難職工符合購買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產權住房、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于當年度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條件之一,且已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 , 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 , 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購買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 , 提供由市或者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的購房合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稅控發票等證明材料;
(二)居住本市自有產權住房、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于當年度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稅控發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業服務費的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
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用于支付住房消費費用的 , 應當按以下情形提供證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 , 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提取申請人與承租人的關系證明、物業公司聯系單、房租發票或者收據等;
【2022上海公積金提取材料匯總】 (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提取申請人與產權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物業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物業聯系單、物業服務發票或者收據等;
(三)支付售后公房物業維修費用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提取申請人與產權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物業維修費或者相關材料費發票等 。
職工同時還應當提供以下任一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材料:
(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等證明材料;
(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證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證明等證明材料;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患重大疾病的證明、病歷證明、家庭生活困難的證明等證明材料 。
職工離休、退休的,應當提供養老金發放證明等證明材料 。
職工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等證明材料 。
職工出境定居的,應當提供出境定居的戶籍證明或者簽證及其翻譯件等證明材料 。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 應當按以下情形提供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 , 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者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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