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車余額怎么退款(小黃車99元押金怎么退)


孫某與ofo小黃車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小黃車余額怎么退款(小黃車99元押金怎么退)】【實務點評】
ofo小黃車的押金退還,如果通過司法途徑,按照《ofo小黃車用戶服務協議》第15.2條的約定(仲裁條款),用戶只能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得到勝訴的仲裁裁決后,才可執行ofo小黃車的財產 。而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規定,用戶需要先交6100元的仲裁費用,而實際上,不會有哪位用戶會為了99元/199元的押金去申請仲裁 。
基于此,要通過司法途徑追回押金,就需要先把仲裁條款打掉 。有律師以ofo小黃車未告知用戶、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角度提起訴訟,試圖確認該仲裁條款無效,但被法院一一駁回 。
我們認為,要打掉該仲裁條款,核心邏輯是該仲裁條款顯失公平 。
一、理論依據:1)簽署該仲裁條款時,ofo小黃車占據優勢地位,掌握全面信息,用戶占據劣勢地位,著急使用小黃車,沒有充足的信息、能力判斷,也沒有溝通修改協議的渠道,雙方溝通地位不平等,用戶意思表示不自由;2)ofo小黃車利用用戶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迫使用戶簽署仲裁條款,產生爭議后,用戶實際難以通過仲裁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而ofo小黃車卻由此可以無期限遲延退還用戶押金甚至不退還押金,ofo小黃車利用仲裁制度和用戶的意思表示不自由,獲取過分利益,法律需要進行調整;3)ofo小黃車提供的是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帶有公共屬性,在保護用戶合法利益上,需要盡到更多的善良注意義務,更不能容忍損害用戶利益之行為;4)仲裁協議的靈魂是雙方意思自治,現在用戶意思表達不自由,ofo小黃車利用該等不自由和仲裁制度損害用戶利益,本身就是違反意思自治,而違反意思自治的仲裁活動,已經失去意義 。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摘自:(2020)京04民特376號民事裁定書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0日,孫瑋蔓以手機號188XXXXXXXX注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戶,采用支付方式向拜克洛克公司支付押金99元 。孫瑋蔓向本院提交的其注冊/登錄界面顯示,在注冊/登錄字樣下方標注有“注冊/登錄即表示您已閱讀,并同意以下協議:《協議》《ofo用戶隱私政策》,尤其是爭議解決條款 。”孫瑋蔓向本院提交的《協議》第15.2條爭議解決約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該段文字采用加粗加黑字體,并在數字15.2下標有下劃線
本案系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本案所涉《協議》中第15.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孫瑋蔓系自主自愿選擇注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戶,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駁回孫瑋蔓的申請 。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孫瑋蔓負擔(已交納) 。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訴訟與仲裁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有優劣 。與訴訟方式相比,仲裁解決糾紛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終局的特點,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最終仲裁費用的分擔,也有權要求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此,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對合同各方主體均是平等的,不能認為是對一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排除 。本案所涉爭議解決條款只是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解決機構,就該條款而言,拜克洛克公司并不存在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孫瑋蔓方責任、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情形 。另孫瑋蔓提出仲裁費用明顯高于訴訟費用及維權成本高于商品本身價值的問題,并非約定仲裁管轄所導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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