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靈活就業有說“法”


大學畢業生,靈活就業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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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國應屆大學畢業生首次突破千萬大關 。為了解決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問題 , 人社部出臺了一系列政策 , 擴大就業渠道,并為大學生提供線上服務,鼓勵靈活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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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國婦女》雜志
國務院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明確提出 , 鼓勵個人利用社交軟件、知識分享、音視頻網站等新型平臺就業創業,促進靈活就業、副業創新 。
作為思維活躍、創新能力強的群體——大學畢業生,已經成為靈活就業的一支生力軍 。不過,由于靈活就業屬于一種新的就業方式 , 在用工規范等方面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加上大學畢業生本身社會閱歷不足,導致他們靈活就業時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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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社會,迎接新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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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連線
自由追夢,遭遇限制
我是一名95后,大學畢業后 , 成為一名短視頻博主 。只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視頻創作 , 平臺便會給我一定激勵獎金 , 當粉絲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后,還可以接一些廣告賺錢 。
為做出高質量的短視頻,我向知名博主學習創作經驗 , 確立自己的視頻風格和方向,一個月內我做出了四個爆款視頻,漲粉50萬,也收獲了平臺的激勵獎金 。就在我渴望自己的作品能得到更多人認同時,發現平臺將更多的流量資源給了新入駐的短視頻博主,開始限制我們這些小有名氣的博主流量 。因為不滿意平臺這種操作 , 我在另一家網站注冊了同名賬號,開始更新視頻 。
沒想到一個月后 , 我竟然收到了律師函,短視頻平臺說我違反了協議約定,要求賠償20萬元 。直到這時我才發現,之前我和短視頻平臺簽的合同中有這樣一條約定:如果申請激勵獎金 , 申請者就屬于平臺獨家博主,在3年內不能同時在其他網站注冊發布視頻,否則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我認為這條約定不公平 。這條約定有法律效力嗎?我和短視頻平臺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
連線人 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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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靈活就業有說“法”】答疑解惑
簽訂合同,小細節可能埋隱患
本期的普法講堂,我們邀請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程陽作為“普法星推官”答疑解惑 。程陽律師專注于公司、合同以及勞動法領域,主編并參與撰寫了《勞動糾紛實戰解析》《人力資源合規管理全書》等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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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陽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郭琪作為短視頻博主,她和平臺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目前的法律法規尚未對靈活就業的勞動關系認定作出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仍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依據 , 即根據勞動關系的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并結合其他因素來認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也就是說,郭琪和平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主要看以下三點:一是她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指導與監督,比如是否必須在特定時間段、場所工作,是否能夠自主決定接受或拒絕工作要求與工作內容等;二是她的收入是否固定、有規律地進行發放,是否屬于付出勞動的對價等;三是個案考量因素,例如是否有工作證、是否有以入職為目的的培訓等 。
事實上,郭琪無需考勤、也不接受平臺管理,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都不同于傳統意義上基于勞動關系而獲得報酬的情形,所以她和平臺之間既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勞務關系,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關系 。
只要郭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協議時是自愿的,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她和平臺之間簽訂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該按照協議的約定來履行 。
“如果申請激勵獎金,申請者就屬于平臺獨家博主,在3年內不能同時在其他網站注冊發布視頻,否則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在郭琪看來 , 這樣的約定是不公平的,但從法律上講,這條約定其實是有效力的 。這也提醒了像郭琪一樣的靈活就業者,與平臺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并要權衡其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以防日后給自己帶來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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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重點
善用法律,未雨綢繆早應對
據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數據顯示,2020屆全國高校畢業生的靈活就業占比16.9%,2021屆占比16.25% 。大學生靈活就業有哪些常見的情形?會出現哪些法律風險?針對這些法律風險 , 應當如何未雨綢繆?本期的普法星推官來給大家劃重點 。
Q:大學生成為共享經濟、平臺經濟中的一支生力軍,大學生靈活就業有哪些常見情形?
A:大學生靈活就業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網絡主播、短視頻博主類型,例如近兩年比較火的直播帶貨;二是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騎手等,通過網絡接單的方式獲得收入;三是線上翻譯、設計師等 , 主要也是通過線上交流的方式滿足客戶需求;四是自主創業,例如開網店、做微商等 。這四種情形各有特點,但都與傳統的用工方式不同,主要體現在工作時間自由、工作場地不固定、收入比較彈性等方面 。
Q:大學生靈活就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A:連線人郭琪遇到的困惑并非個例,總結目前的司法實踐,大學畢業生靈活就業時容易面臨兩方面的法律風險 。
一是法律關系界定不清晰 。依托互聯網形成的行業里 , 勞動者和單位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經常采用“合作協議”、“經濟合同”等方式,如果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 勞動法上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就不再適用 。
二是職業傷害風險無從保障 。靈活就業人員有很大可能與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 因此排除在工傷保險法定覆蓋范圍之外 。部分平臺企業出于社會責任和降低經營風險等考慮,為平臺從業人員購買商業意外保險,商業意外保險具有靈活、效率高等優勢,同時滿足平臺企業個性化需要,但也存在繳費高、范圍窄、保障低、理賠難等問題,尤其是沒有長期待遇 , 難以真正替代工傷保險的作用 。
Q:選擇靈活就業的大學生應該如何做到未雨綢繆?
A:首先,簽約要謹慎 。大學畢業生在與平臺簽訂合同時,要分清合同的類型 。如果平臺在招聘、面試、簽約、管理及解除等方面與傳統公司的招聘流程、員工管理、薪酬制度、合同解除等方面無異,且平臺要求畢業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平臺具有高度的從屬性、服從性的,例如嚴格的考勤、績效等管理性內容,應該要求平臺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 。反之 , 則可以與平臺簽訂經濟合同等民事合同 。遇到糾紛積極走法律途徑解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
其次,遵守和善用國家有關新就業形態方面的相關規定 。人社部等部委在2021年7月發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對于新就業形態進行了規范,明確平臺用工責任、禁止限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多平臺就業、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保障、明確勞動定額和類加班報酬、加強企業勞動安全保障義務、逐步提高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保障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 各地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 , 個別超大型城市難以一步實現的,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放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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