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什么責任?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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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什么責任?】(注:本文內容來源網絡整理,僅供參考)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 。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 , 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 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 , 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
第四,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金、滯納金等費用 。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金等費用 。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 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法規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 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 ,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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