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沒交違約金,單位拒辦離職手續合法嗎?


員工離職沒交違約金,單位拒辦離職手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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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 , 因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而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常見的類型有這幾種:第一類是員工離職未履行相應的義務 , 比如未及時將單位的電腦、手機、客戶資料、財務賬冊等單位公用物品歸還;第二類是企業不想員工離職,試圖用不辦理退工來留住人才;第三類是企業故意刁難勞動者 。不管出于何種原因 , 上述幾類做法都是錯誤的 。那么對于離職時不交違約金的勞動者,單位是否可以不辦理離職手續來限制員工呢?
【基本案情】
張某2013年入職A網絡公司,雙方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張某擔任公司的技術主管 。合同履行期間,A公司出資派張某參加某高校主辦的技術培訓,培訓費用3萬元 。為此,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張某在培訓結束后需要為公司服務3年,服務期間不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 , 都應在離職時按未履行服務期年限賠償培訓費 。張某履行了1年多的服務期后 , 就瞄準了另一家迅速崛起的網絡公司 , 于是向A公司提出了辭職 。辦理離職手續時,張某交接好了手頭所有工作,卻被告知不可以結算工資、不可以開具離職證明、不可以轉移社保關系 , 原因在于張某沒有支付1.5萬元的違約金 。張某因手頭緊張,希望公司先給辦妥離職手續,1.5萬元的違約金一個月后全數支付,但公司未滿足其要求 。
【員工離職沒交違約金,單位拒辦離職手續合法嗎?】【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秳趧雍贤▽嵤l例》第24條還規定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載明的具體內容,即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 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知,為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這些手續,影響勞動者就業的 , 企業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
但正如案例所述,張某的行為確實給公司帶來了損失 , 那么公司該如何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企業利益呢?公司可以與員工在培訓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日期為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當日 , 逾期不支付的要按日計算利息 。若員工離職時沒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公司可另行協商或需求法律途徑解決 。但切莫把不辦理離職手續這種違法方式作為要挾員工支付違約金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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