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息期間抽煙導致火災被燒傷 能算工傷?


員工休息期間抽煙導致火災被燒傷 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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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建筑公司員工 , 12月1日,公司安排朱某在一工地對外墻空調機架進行油漆工作 , 約16時朱某在其工作的空調機架上吸煙引燃了身邊工作使用的天拿水 , 導致全身著火 。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全身多處燒傷 。
朱某的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至12點,下午2點至6點 。朱某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部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
朱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社保部門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經過重新調查后,認定朱某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 。
公司不服,認為朱某是在休息的時候發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時間內 。事故的發生是因為朱某違反操作規程,違規吸煙導致 , 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朱某作為一個智力正常的人 , 應當具備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煙的常識 。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員工休息期間抽煙導致火災被燒傷 能算工傷?】一審法院認為 , 朱某工間短暫歇息期間吸煙,是一種休息方式 , 而工間短暫休息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一項基本權利 。朱某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場所吸煙的確違反了操作規程和安全守則,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范圍 。故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違反禁火的操作規程吸煙,導致起火被燒傷 。其受傷與其從事使用油漆翻新空調機架的工作沒有聯系,朱某受傷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 , 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審判決后,朱某不服,申請再審 。二審法院再審后認為,朱某吸煙并非勞動中必然產生的行為,與其工作沒有必然的聯系,再審理由不成立 , 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
朱某對再審判決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 。
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省高院決定提審此案 。經開庭審理后 , 省高院認為 , 朱某所從事的油漆工作具有間斷性的特點,在工作過程中需要間隔休息是由于該項工種的工作量集中、勞動強度大的性質所決定的,工間休息是整個工作時間的一部分 。朱某工間休息時吸煙,與喝水飲食一樣,是為了恢復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體疲勞 。朱某所處的工作場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工作環境存在不安全客觀因素,但公司對該工作環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觀原因,朱某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
省高院最終判決維持社保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
【實務點評】
本案一波三折,歷時5年,最終塵埃落定 。案情并不復雜,但參與其中的卻有勞動者、用人單位、社保部門、檢察機關、三級法院,個中曲折 , 令人深思 。筆者認為 , 本案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規定做了精彩演繹 。藉由本案 , 筆者談談工傷案件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認定問題 。
一、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本案中用人單位認為朱某是在空調機架上歇息時抽煙導致受傷,不屬工作時間,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
這實際涉及到工傷案件中對工作時間的認定問題 。
關于工作時間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把握如下規則,工作時間包括: 1)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 2)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 3)加班加點工作的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的時間; 4)用人單位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 5)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 , 未經單位安排自覺延長的時間或者主動加班的時間,只要是在從事本職工作 , 一般應認定為工作時間,但單位能夠證明職工系從事私人事務的除外 。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 , 工作時間應作廣義解釋,不能僅局限于生產操作時間 , 勞動者在上班過程中因生理需要的工間休息或飲食等時間也屬于工作時間范圍 。朱某工間短暫歇息期間吸煙 , 也是一種休息方式,而工間短暫休息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一項基本權利 。
筆者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朱某受傷時處于工作時間內的認定毫無疑問是正確的,朱某所從事的油漆工作具有間斷性的特點,在工作過程中需要間隔休息是由于該項工種的工作量集中、勞動強度大的性質所決定的 , 工間休息亦是整個工作時間的一部分 。
二、工作場所如何認定
工傷認定中工作場所亦屬必備要素 , 關于工作場所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場所:1)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2)職工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3)與職工工作職責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間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應視為工作場所;4)職工有多個工作場所的,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 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 。
本案中朱某在空調機架上從事油漆翻新工作過程中受傷,用人單位對朱某受傷時在工作場所并無異議 。
三、工作原因如何認定
關于工作原因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應把握如下認定原則:1)“工作原因”是指職工所受事故傷害是因其從事本職工作、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或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時所致;2)職工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 在處理重大、緊急情況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因工作原因;3)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學習考察、工作交流及文體比賽等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一般可視為因工作原因;4)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廁所、正常的休息)時,由于單位提供的附屬設施、設備不完善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 , 也應當認定為工傷;5)為用人單位利益而為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協助性工作 。
本案歷經行政復議,法院四審,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工作原因”之爭 。
四、抽煙與“工作原因”之辯
朱某認為 , 工間休息吸煙僅是因各職工生活習慣不同所采取的其中一種休息方式 , 不能從該休息方法就可推導出該種休息與工作無關的結論 。
用人單位則認為 , 對“工作原因”不宜作過大的解釋 。本案中事故發生在朱某明知禁止吸煙的情況下故意違章造成的 , 吸煙和工作沒有關系,其受傷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
社保部門認為,勞動者在正常工作過程中,圍繞生產操作進行的準備收尾性工作、工間小休或飲食等活動都屬于“因工作原因”的范疇 。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工間短暫歇息期間吸煙,也是一種休息方式,而工間短暫休息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屬工作原因 。
二審法院認為,朱某的工作本身是使用油漆翻新空調機架,吸煙并非勞動中必然產生的行為,與其工作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朱某受傷不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其不具備“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一認定工傷的必要要件 。
檢察機關抗訴認為 , 對“工作原因”應作全面理解 。勞動者在正常工作過程中,工作環境以及圍繞生產操作進行的準備、收尾性工作,工間小息或飲食等活動都應屬于“工作原因”的范疇 。
高院再審認為 , 朱某工間休息時吸煙,與喝水飲食一樣 , 是為了恢復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體疲勞 。且朱某所處的工作場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工作環境存在不安全客觀因素,但公司對該工作環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觀原因 。所以朱某的受傷屬工作原因引起 。
從法院再審結果來看,法院對“工作原因”采取了“從寬認定”原則 , 這基本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目的,也基本符合工傷保險立法逐漸擴大工傷認定范圍的立法趨向,對勞動者保護更為有利 。
五、勞動者違規操作與工傷認定
本案中用人單位多次提到朱某系違規操作,明知禁止吸煙場所卻故意為之,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導致傷害對工傷認定是否有影響?這實際上涉及到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 。
由于現代化工業生產在帶來勞動生產率的顯著提高的同時也大幅增加了生產的危險性,工業事故頻繁發生 。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國立法均將工傷事故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工傷認定應適用無過錯原則 。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朱某在易燃工作環境中抽煙,顯然屬于違規行為,但該行為不屬法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
另外 ,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注:該文件已被工傷保險條例替代,但可做參考)第六條亦規定:“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 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 。這些規定 , 均體現了工傷保險立法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精神 。(來源:勞動法庫,_原題為“他悠閑的抽一支煙 , 抽出一個工傷?。ɡ?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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