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職工養老轉入居民養老繳費年限規定

【長沙職工養老轉入居民養老繳費年限規定】

長沙職工養老轉入居民養老繳費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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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職工養老轉入居民養老繳費年限規定
更新時間:2023年3月2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
拓展信息:企業職工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需要提供人事檔案作為審核依據 。根據湘勞社政字〔2006〕13號文件規定,出生年月日的確定,以檔案中關于出生年月日的未涂改的最早記載為準(檔案中出生年月一律視為公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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