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處分權和使用權的區別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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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使用權 使用 , 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 , 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
2、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 , 人們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 。
3、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
4、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 。
5、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權 。
6、 二 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 。
7、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 。
8、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 。
9、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 , 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 。
10、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
11、因此,在通常情況下 , 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 。
12、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 。
13、處分權的分離并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
14、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 。
15、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于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 。
16、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 。
17、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 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 , 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 。
18、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 , 并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于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 , 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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