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先有判決書然后在開庭嗎?有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這樣的?

‘’荒謬!‘’
【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先有判決書然后在開庭嗎?有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這樣的?】依我之見:所有案件未經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哪來的判決?無論平等主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民事訴訟,還是普通公民以國家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以及以被告人觸犯刑律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未經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并充分保障原告丶被告、訴訟第三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是無法對上述各訴訟糾紛作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丶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的 。
那么,又如何看待本案例提問者所問一一‘’法院是否有了判決再開庭?‘’,如上所述開庭與判決是前提和結論的邏輯關系,如果法院不開庭審理又怎么知道糾紛所述‘’法律事實‘’是怎么一回事?如果不開庭審理根據‘’誰主張丶誰舉證‘’的證據原則以及庭審質證,又怎么知道案件法律事實的依據何在?如果不開庭審理聽取原丶被告`控辯雙方意見又怎么能做到對案件的判決公正丶客觀?所以,庭審與判決本質上講就是前提與結論的邏輯關系 。
同時,如果現實司法實踐中果真出現了這種‘’本未倒置‘’的判例話,那是嚴重破壞法治的違法審判行為,依法該判例自始無效,根據當前全國司法改革中新成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對這種員額法官的嚴重違法審判行為依法應予取消員額的懲戒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途徑糾紛違法審判的錯誤 。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