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交通事故判決書 交通事故案判決書


緊急避險交通事故判決書 交通事故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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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交通事故判決書
緊急避險交通事故判決書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魯軍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龔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石上訴人張x因與被上訴人龔x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 不服息縣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 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張x及其委托代理人魯軍,被上訴人龔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到庭參加訴訟 ,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述原審的判決 。原審被告張x不服一審判決 , 主要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是導致貨車翻車的主要原因”有悖于客觀事實 , 是錯誤的 。二、從整個事情發 生的過程來看,其因電話線而追趕被上訴人的貨車并不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 充其量是個誘因 。原審判決認為其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是錯誤的 。請求二審依法 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請 。被上訴人龔x主要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比例適當,請求二審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
緊急避險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責任如何認定
1.緊急交通事故一死一傷責任如何認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形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額造成不當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彼^“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 必須以犧牲較小的利益為代價來保全較大的利益的行為 。我們只研究涉及交通傷害的緊急避讓 , 比如突然剎車失靈,以及司機撞路邊攤造成的他人財產損失,以避免汽車沖進人群造成的眾多傷亡 。構成緊急套期保值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不受損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必須受到現實危險的威脅 , 即危險必須存在于現實中,并且已經威脅到上述合法權益的安全 。危險的來源很多,如不可抗力、事故、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危險、飼養動物造成的危險等 。(2)一定是危險正在發生 。如果危險尚未發生或危險已經過去 , 則不再適用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限于危險廠商,因為緊急避險中危險的原因可能來自自然原因,沒有廠商,或者可能存在人為廠商,但緊急避險并不限于危險廠商 。(3)緊急避險必須作為最后手段 。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 , 按照過路人的一般技術水平標準,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本可以達到套期保值的目的,但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緊急套期保值所保護的利益,那么套期保值者仍然需要承擔賠償義務 。(4)緊急避險保全的利益應大于受損利益 。這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 , 比如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犧牲他人的生命,為了保全自己攜帶的少量物品而破壞國家重要資產等 。,都構成過度規避風險 。由此可見,對于造成交通損害的人 , 如果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即無需采取措施或者保全的利益不大于受損的利益,那么緊急避險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仍需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危險由第三人造成,且緊急避險符合上述要件要求的 , 將構成對避險人的免責,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危險由自然原因造成,且緊急避險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則上應構成免責事由,但根據情況 , 不排除避險人根據公平原則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在這種情況下,郭虹在過馬路時沒有注意到避讓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危險 。郭虹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有一個重大過失 。作為交通事故中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時候,交通事故不一定是司機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是為了挽救孩子的生命等 。這種情況屬于緊急避險 。此時駕駛員可能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此不承擔責任,仍可視為自己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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