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私車公用出現事故誰負責( 二 )


司機醉酒肇事的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司機醉酒肇事的,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1、立法精神和宗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及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等規定均屬強制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 。交強險制度具有法律強制性、社會保障性和社會公益性,其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是 , 由法律明確規定將本該由肇事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減少受害人的求償環節,獲得有效及時的醫療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賠償能力低而喪失搶救良機和補償 ,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減少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受害者人身應當享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強制保險制度的保障權益 。交強險中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過錯,而在于投保的車輛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與受害人是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即使存在《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 保險公司同樣應該依法對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私車公用出現事故誰負責】2、法律依據及理由闡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 ,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表明:只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 , 保險公司也應當予以理賠,況且機動車方有過錯,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民法理論原則,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從受害者方而言,即使受害者本人有過失(故意除外)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民法理論原則,受害人應當獲得理賠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交強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钡诙粭l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該條明確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損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是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人身傷亡惟一的免賠條件 。該條并沒有規定駕駛人醉酒或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的理賠義務 。上述《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確定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搶救費用先行承擔墊付的法定義務,并賦予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對重大過錯的致害人享有追償權,但未賦予保險公司對于受害人法定免責的權利,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是針對受害人而設定,而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 ?!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僖皇艞l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 ,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強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均明確提出了“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蓋關系,財產損失不能也不應包括人身傷亡 。條例第22條也僅明確對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規定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 。如果肆意擴大解釋到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似有特意為部門或行業利益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受害方人身的社會保障權益 。因此,駕駛人醉酒肇事并非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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