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私車公用出現事故誰負責


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私車公用出現事故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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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國家的規定是公車一般是因為公務出行才能開公車,公車周轉不過來時,職員駕駛自己的汽車為公司辦事的情況如今也很是常見了 。員工駕駛自有車輛因公外出辦事,即通常所說的“私車公用”,那么 , 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今天,小編就帶著您一探究竟,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吧 。一,私車公用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 。從私車公用的運行利益上講,運行利益歸屬于用人單位;從運行支配上講,處于履行職務或者完成任務過程中的、駕駛私車的職工是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支配的,車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車 。因此,根據以報償責任和危險責任為基礎而成立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學說,私車公用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顯然是用人單位 。二 , 賠償的法律依據:“私車公用”行為無疑是職務行為,而執行公務期間,應是指從踏上執行該公務的路程開始到完成公務返回單位或家中時為止,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不屬于“私車公用” 。在執行公務期間造成損害后果,我國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該規定主要體現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 , 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比N損害賠償不同:“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各種各樣,但按照損害對象劃分,大致可以將“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分為以下三類:1、事故造成職工本人或職工車輛損害法律上,“私車公用”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死亡,都屬于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并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責任大小,就能享受工傷、工亡的相關待遇 。而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雖不屬于“私車公用”,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駕駛自有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本人受傷、死亡,職工本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 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亡 , 其余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工亡 。保險公司賠償上,因考慮到人的生命、身體無價性,“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職工本人承擔何種責任,其都有權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而對于職工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本車車輛發生損失,司法實踐中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除保險賠償外其余損失最終應由單位承擔 。2、三者人員或三者財產遭受損害在車輛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財產損失時,明確了職工“私車公用”的性質,即其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的基礎上,該損害責任承擔主體就顯而易見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理賠后,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為所產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應由單位承擔 。3、車輛同乘人員遭受損害如果受到到傷害的是同事 , 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雙重賠償 。若為其他非公司職工的乘客,則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同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 , 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最終應由單位承擔 。四,職工存在過失的情況:如果“私車公用”者存在過錯,如職工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行為造成同乘人員或者三者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應該是有過錯的無證駕駛者、醉酒駕駛者,但是為保障受害方利益 , 受害方仍然有權利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再向過錯方追償 。綜上所述,合法“私車公用”行為無論發生何種損失,其損失在工傷賠償和保險賠償后的剩余部分,最終由接受車輛服務的單位買單 。但是如果“私車公用”者存在過錯,如職工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行為造成同乘人員或者三者損失,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 。在線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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