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10點以后擾民誰管 投訴 晚10點以后擾民誰管

如果是超過10點后,直接報警即可!!現代社會,尤其是在城市生活中,高樓大廈、住戶密集,鄰里之間很容易出現紛爭 。尤其是遇到隔音不太好的房子和一個鬧騰的鄰居,那么原本想要居家安閑的幸福時光,很可能就會變成一場新的“噩夢” 。
前不久網上就爆出一則新聞:廣東廣州一男子與鄰居因小事產生糾紛,為報復對方,連續三年每天定時播放“荒山野鬼”錄音 。但由于鄰居聽力太差,并未受影響,反倒是殃及了其他居民 。最后,男子被告上法庭,法院對他的行為下發了禁令,并且勸說該男子與鄰居達成和解 。
這則新聞真是令人心驚,鄰居們居然忍受“恐怖錄音”長達三年之久!尤其是那些有小孩的家庭,這樣的噪音,對孩子的身心傷害,是何等之大??!
那么,如果,我們在現實中遇到了“鄰居噪音擾民”且屢勸不止的情況,該如何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呢?
依據2022年6月5日起即將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 。
面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可以向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等反映情況,也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由上述機構居中予以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以上途徑均無法解決問題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 。
那么,如果到了需要向法院起訴,我們該如何取證呢?建議分以下幾步:
首先,如果我們與鄰居私下溝通無效,那么可以先嘗試找物業介入 。如果物業能夠幫忙解決,固然是好事,如果物業也無法成功勸說,這時可以要求物業幫我們出具證明 。

其次,可以先通過錄音——對噪音進行直接錄音和在交涉過程中對雙方對話進行錄音(固定對方承認制造噪音的證據)的方式,準備好物證 。
其三,最有利的證據是找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噪音監測 。根據《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一條證明其超標,然后直接起訴 。
雖然找專家監測的費用可能有點高,但如果涉及到法院起訴的環節,這個證據是很關鍵的 。因為在“鄰居噪音擾民”的案子中,原告自行錄音的證據,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可,只有專業鑒定的結果,才能作為有效證據 。
比如,前不久法院這樣判過一個案子:
梁女士起訴,樓上張先生家,每天早上六七點左右,會多次敲砸地板;晚上十一點之后,孩子經常玩玩具、跑動等等,這些噪音嚴重超出鄰里之間的正常聲音干擾,導致其患上了焦慮障礙,要求張先生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5000元 。
張先生以“梁女士沒有證據證明自家產生的聲音超出了國家規定的噪音標準”為由拒絕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法院要求梁女士提供噪聲證據,但梁女士自行錄制的錄音證據,經鑒定,未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國家標準范圍 。而且,梁女士也沒法提供相關部門的專業鑒定,最后法院駁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梁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
通過梁女士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舉證鄰居“噪音擾民”的庭審中,僅僅靠自行錄音的證據,很可能無法有效舉證,而專業部門對噪音的鑒定結果,往往是決定案件能否勝訴的關鍵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

作為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主張排除妨害的原告,應承擔“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 。舉證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1)雙方之間存在不動產相鄰關系;(2)相鄰義務人實施了相鄰妨害行為;(3)原告相鄰權益受到侵害;(4)被告行為與原告相鄰妨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晚10點以后擾民誰管 投訴 晚10點以后擾民誰管】 在鄰居間噪音妨礙的案件中,因為受到錄制時間、地點、人為因素、設備因素及其他因素影響,原告自行錄制的音頻,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均不會被法院認可,所以,如果真的想把擾民的鄰居告上法庭,一定要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如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噪音標準范圍,那么相鄰人有義務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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