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的處理方法 發票丟失怎么處理?

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票應否登報聲明作廢?文/段文濤
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不慎丟失了 , 遇到此類情形 , 納稅人該怎么辦?尤其是 , 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后 , 究竟是否應當登報聲明作廢呢?如果登報聲明作廢 , 其作用又何在呢?在此 , 筆者談談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
開具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的 , 又可以分為幾種不同的情形:就發票聯次而言 , 發票聯丟失 , 抵扣聯丟失 , 發票聯和抵扣聯一并丟失 。就發票狀態而言 , 有認證相符后丟失的 , 也有丟失前尚未認證的等 。
為了全面全程提速辦稅 , 給誠信守法的納稅人提供更多的辦稅便利 , 對于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對此作了簡化處理的規定 。
1.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 , 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 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 ,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 , 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 , 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取得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取消了原要求須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 , 方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的程序 , 減少辦稅環節) 。
2.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
【發票丟失的處理方法 發票丟失怎么處理?】(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 , 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 , 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認證 , 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
3.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 ,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 , 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
對于發生丟失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允許憑該份相應聯次的復印件作為稅收憑證進行上述處理(用于認證、確認抵扣 , 作為原始憑證用于記賬等) , 那就說明這份發票相應的效力仍在 。那么 , 丟失了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 納稅人是否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呢?
現在網絡盛傳的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 , 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 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 , 所有丟失的發票都應當登報聲明作廢 。
那么 , 某份發票既然已經聲明作廢了 , 此份發票(所有聯次)就都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 , 又怎么能憑該份已作廢的發票的其他聯次的復印件 , 繼續產生效力呢?
筆者理解 , 實施細則三十一條是在當時的條件下的規定 , 當時別說空白發票 , 即使是已經填開的發票 , 發票聯、抵扣聯丟失了 , 按當時的規定是不能憑其他聯次的復印件產生抵扣或記賬的效力的 , 因此 , 登報聲明作廢 , 此份發票所有聯次也就全部無效了 。而現在 , 既然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某聯次丟失后可以憑該份發票相應聯次復印件產生與丟失聯次同等的效力 , 就不應再聲明該份發票作廢 。否則 , 豈不是將一份作廢了的、沒有了法律效力的發票用于認證、確認抵扣進項稅額 , 作為原始憑證用于記賬嗎?
分析:對于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某聯次的 , 既然允許憑該份發票相應聯次的復印件在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認證、確認抵扣 , 作為原始憑證用于記賬等) , 那就說明這份發票相應的效力仍在 , 就不應聲明作廢;如果已經聲明某份發票作廢了 , 那么 , 就不應憑該份已作廢、已失去法律效力的發票的其他聯次的復印件 , 用于認證、確認抵扣進項稅額 , 作為原始憑證用于記賬 。即 , 不應把已作廢、已失去法律效力的發票用作稅收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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