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ATM機故障多取17萬 atm機一天最多取多少錢( 四 )


1,許霆以實名工資卡到有監控的ATM機取款,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其行為對銀行而言是公開而非秘密,既然不是秘密竊取,就不構成盜竊罪 。
2、許霆通過ATM機正常操作取款,沒有進入金融機構內部,其行為不屬于盜竊金融構 。
3、許霆的占有故意是在ATM機器錯誤的引誘下產生,概率極低,具有偶然性,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
三條理由中,第二條最為關鍵,即認為“ATM機不屬于金融機構” 。
對于辯護人的觀點,法院并未完全采納 。
許霆在庭審現場
特別是對于“ATM機不屬于金融機構”這一點,法院審理后認為辯護人是在偷換概念,因為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盜竊金融機構的認定有明確規定: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 。”
也就是說,所謂“盜竊金融機構”并非指盜竊金融機構本身,而指金融機構的資金,ATM機內的資金顯然是金融機構的資金,故而許霆的行為當然屬于“盜竊金融機構” 。
廣州中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許霆盜竊罪成立,數額特別巨大,且屬于“盜竊金融機構”的情形,依法本應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刑罰 。
但法院一定程度采納了辯護人第1、第3點意見,認為許霆的行為具有偶發性,性質與有預謀或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都不是很大 。
2008年3月31日,根據案件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
1、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2、追繳被告人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
重審判決一出,普遍認為比較公正,輿論終歸平靜 。
但許霆依舊不服,繼續提出上訴 。
2008年5月22日 廣東省高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許霆在法庭發表陳述
假釋與此同時,法院依法告知許霆:認罪認罰,退賠退贓,有助于今后減刑、假釋 。
這一次,許霆服判了 。
宣判后,許霆希望讓父親許彩亮幫他交納罰金,但父親卻執意不肯,堅持說:“交錢可以,但是要給他一個說法 。”
許霆很郁悶,交罰金還要什么說法呀?法院判決不就是說法嗎?
可父親犯起了犟脾氣,堅持不交,還阻止母親交 。
許霆入獄服刑后,還是母親趁丈夫外出不在家,向別人借了2萬多塊錢,偷偷幫許霆交齊了罰金 。許彩亮得知此事后,還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鬧的很不開心 。
服刑期間,母親每個月都給許霆寫信,鼓勵他鍛煉身體,好好改造,爭取減刑假釋,而父親則一直對外表示還將繼續申訴,只是再無音訊 。
2009年時,母親失蹤了將近一年,和自己失去任何聯系,許霆擔心壞了,他擔心母親的健康安全,擔心自己出去以后,再也見不到母親 。
監獄的生活孤單寂寞,也讓許霆思考了很多,他變了,變得理智、冷靜,他知道自己還年輕,未來的路還很長,只有積極改造,好好表現,才能爭取早日重獲自由 。
服刑期間,許霆嚴格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獲嘉獎1次,并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 。
這一天終于來了 。
2010年7月30日,許霆因表現好假釋出獄,提前1年零9個月出獄 。
許霆在假釋回家的路上
許霆出來第一件事就是給家里打電話,聽到兒子的聲音,媽媽哭了,那是高興的淚水 。
8月1凌晨3時55分,許霆在火車出站口,回到闊別已久的家鄉,看到了前來迎接自己的親朋好友,他們竟然坐滿了整整8輛轎車 。
走出站臺,許霆遠遠看見了母親的身影,母親跑過來,緊緊抱住朝思暮想的兒子,許霆拍拍母親的背部,輕聲安慰著,母親滿眼淚水,不知該說些什么 。
許霆回到了他從未見過的新家,爸爸許彩亮把最大的房間布置好之后留給了許霆,迎接他的還有母親親手包的、許霆最愛吃的水餃 。
面對媒體,母親十分低調,也不愿讓兒子接受采訪,她對采訪人員說:“我老公太較真,孩子只要能回來,比什么都好 。孩子太累了,我只想讓他靜一靜,至于別的,我什么都不想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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