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ATM機故障多取17萬 atm機一天最多取多少錢( 三 )


經偵支隊也很納悶,以前倒是聽說國外有過類似案例,國內還真沒見過,初步研究之后,決定立案偵查 。
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偵查,經偵支隊認為此事不屬經濟犯罪,而是涉嫌盜竊,便于同年5月26日轉給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辦理,重新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 。
天河分局分析后認為,此案案情并不復雜,關鍵在于找人,但現在嫌疑人許霆已銷聲匿跡,行蹤難覓,遂于6月19日對許霆辦理了上網追逃 。
許霆在庭審現場
2006年的時候,視頻監控還未普及,人像比對技術也尚未應用,茫茫人海中尋找一個刻意隱匿之人,難度可想而知,這也是許霆得以藏身一年的原因 。
不過警方并未放棄破案的努力 。
2006年11月12日,天河分局偵查員遠赴山西臨汾,找到許霆的父親許彩亮,許彩亮稱許霆一直未回家,期間只與家中通過一次電話,但沒說自己在哪里 。
【小伙因ATM機故障多取17萬 atm機一天最多取多少錢】偵查員向許彩亮說明了許霆的涉案情況,希望他勸許霆早日投案 。許彩亮得知兒子涉嫌犯罪,十分著急,詢問兒子若是投案并退還款項后,能否不再追究法律責任 。
偵查員告訴許彩亮:許霆已經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并退贓之后,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可能不追究法律責任 。
許霆被抓獲后,許霆的父親許彩亮想起之前警方的話,主動表示愿意幫許霆退款,但仍希望公安機關不追究許霆的法律責任,并釋放許霆,被公安機關拒絕 。
過了幾天,許霆的母親又主動表示愿意為兒子退贓,希望公安機關對許霆從輕處罰 。但在咨詢律師之后,許母又變了口風,稱許霆的行為不是盜竊,拒絕退還贓款 。
此后,許霆的父母再沒有提過為兒子退還贓款之事 。
許霆被帶上法庭
審判2007年10月1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1月,廣州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
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均無異議,雙方爭執的焦點在罪名上 。
一,辯護人辯稱,許霆一開始沒有故意犯罪的主觀動機,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
另外,ATM出錯的責任在于銀行,銀行本應發現故障并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只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將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將他人的“遺忘物”據為己有并拒絕退還,確實有侵占別人財產的故意,應當構成侵占罪,不應是判盜竊罪 。
辯護律師做的是“輕罪辯護”,而非“無罪辯護”,即承認許霆有罪,但不是盜竊罪,而是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的刑罰遠比盜竊罪輕,最高僅5年有期徒刑,而盜竊罪最高為死刑 。
二,公訴人則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
盜竊罪的特征是秘密竊取 。如果許霆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導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財,那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因為他主觀上并沒有秘密竊取的故意,只需退回多出的數額即可 。
但是許霆在明知ATM故障的情況下,仍然連續一百多次連續取款并故意侵吞給他人財物,且攜款潛逃,盜竊數額巨大,涉嫌構成盜竊罪 。
2007年11月20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許霆案因其特殊性,本就引起輿論高度關注,這個判決結果一出,更引發軒然大波 。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的主要依據是刑法第264條:“(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br /> 而爭論焦點集中在:自動柜員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
如認為自動柜員機屬于金融機構,當然可以適用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如若不屬于金融機構,一審判決顯然畸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
對這個判罰,許霆當然不服,提出上訴 。
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
庭審現場,被告人許霆稱:自己在發現ATM機出現異常后,為了保護銀行財產,才把款項全部取出,并取出錢后準備交給單位領導,只是后來一時鬼迷心竅,才據為己有 。
許霆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了與一審不同的辯護意見,這次是“無罪辯護”:許霆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重審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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