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需要提交哪些單據


出口商需要提交哪些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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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后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
2、貨物發票 。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后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 。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后,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員,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
4、貨物裝箱單 。其份數同發票 。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
5、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并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
【出口商需要提交哪些單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
空運出口所需的全部單據如下:\x0d\x0a1,出口報關單(加蓋出口經營單位的報關專用章)\x0d\x0a2,裝箱清單(加蓋出口經營單位的公章)\x0d\x0a3,發票(加蓋出口經營單位的公章)\x0d\x0a4,銷售合同(加蓋出口經營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x0d\x0a5,代理運輸及報關委托書\x0d\x0a6,承攬出口貨物協議書\x0d\x0a7,出口外匯核銷單\x0d\x0a8,出口貨物通關單(商檢證)(如需要的話)、\x0d\x0a9,其他的報關單證(如機電批文,出口配額證等等)(如需要的話)
出口報關所需單據:箱單、發票、報關委托、報檢委托(需商檢貨)、非木質包裝證明(非木質包裝貨)、核銷單、藥品證明(出口貨為藥品)、場站收據 。出口貨物報關一定遵循貨到后方可報關的原則,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A:報關單據準備齊全并都需要正本,H.S.編碼一定要確認準確以便判斷有沒有特殊的監管條件(如電子產品更新換代比較快,沒有注冊商品編碼,可在出口時向海關詢問,找一個相似貨物的商品編碼 。) 。
B:報關之前確認船公司是否已輸入EDI
,否則會影響報關速度 。
C:報關的數據要和箱單,發票相符,否則會影響輸入目的港艙單,影響提貨 。填制報關單:出口報關單一般為六聯,海關留存聯,海關作業聯,報關企業留存聯(海關三天之內有審核權,所以報關企業要留存),海關核銷聯,出口收匯證明聯,出口退稅證明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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